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3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繼華李快林鳴麟林小倩林燕清 、林麗
雯、 林繼良林均彬林雅君林繼榮楊繼泉楊林美雲 、林
月汝、 林春玉邱林秀鳳 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
23萬9,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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