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方美鳳方榮宗 繼承人
即被告
上 訴 人  方美猜 即方榮宗繼承人
即被告
上 訴 人  方明輝 即方榮宗繼承人
即被告
上 訴 人  李明德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茂祥黃茂順黃秋隆 間請求確認通行
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0,4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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