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林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福才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