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小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小字第74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張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信誠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項有關原告「誠信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誤寫為「信誠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爰依上
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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