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4日│96年8月7日│96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4409號│96年度毒偵字第5361、│96年度毒偵字第5361、││││5585號│558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059號│97年度上訴字第674號│97年度上訴字第67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0月18日│97年4月16日│97年4月1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059號│97年度上訴字第674號│97年度上訴字第6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1月15日│97年5月12日│97年5月12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52號│7784號│77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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