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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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政權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