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 彭妙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怡臻┌──────────────────────────────────────────────┐│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彭妙娟│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108年3月31日│23,940元│CK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