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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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4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7號原告 陳正炘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表人 黃玉霖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 律師 柯宏奇 律師
參加人 賴弘毅
何宜璇 陳 李淑美 陳思婷 陳逸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弘毅、何宜璇、陳李淑美、陳思婷、陳逸婷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屬私有,原告並於系爭土地設置圍籬,然因被告認定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係屬既成道路,原告設置圍籬業已違反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即命原告應自行拆除圍籬,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即提起行政訴訟在案。
三、茲因系爭土地係屬原告與本件參加人等所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而言必須合一確定,爰命參加人等參加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莊金昌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昱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