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廷碩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朝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7年5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萬4,7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