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傅桂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傅桂妹於民國91年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7月10日起至民國96年7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6月11日止累計759,235元未給付,其中235,42
2元為本金;454,572元為利息;69,2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傅桂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6月11日止累計655,706元未給付,其中173,029元為消費款;479,07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5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傅桂妹│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235,422元││6月12日起││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傅桂妹│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73,029元││6月12日起││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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