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謝鐊潂 被告李 昱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則為: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 李昱陞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張惠閔法官呂超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