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矚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A選任辯護人 李宣毅 律師( 法扶 律師)
林俊宏 律師(法扶律師) 陳威延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因犯家暴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被告對犯罪動機、犯罪故意等事項仍待釐清,又倘被告在外,恐因想不開而另做出遺憾之事,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而拒不到庭之危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原因,被告經濟狀況不佳,家庭對被告已無約束力,查無其他替代方案足以擔保被告到庭受審並之後可能之執行,被告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起,處分羈押在案,又於108年9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仍存在,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於108年9月16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本院於108年11月12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意見後,認依目前庭訊所得,查無羈押原因消滅事由,亦無替代羈押之方法,被告上述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自108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作成本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黃裕堯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