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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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6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本件支票究為在交付受款人之前遺失或交付之後遺失。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