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500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被 告 郭宗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09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757元,及自94年12月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且
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