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 王唯安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 律師
楊宜樫 律師被告 韓敏源 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 律師
柯淵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