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508號聲請人 林淑娟 相對人啟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歐文中
主文民國(下同)109年10月6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就聲請人及相對人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點所載:「資方(指相對人)與勞工(指聲請人)已確認資方所積欠之職業災害補償、勞健保及勞工新制退休金共計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並與勞工達成和解」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雇於相對人公司,相對人公司因積欠職業災害補償、勞健保及勞工新制退休金,聲請人前於109年10月6日,與相對人公司達成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公司同意於109年10月30日前、109年11月30日前,分期各將5萬元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但相對人公司未依約匯付,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1.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2.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3.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間之勞資爭議,前經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作成如聲請意旨所示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10萬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前開10萬元之自109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亦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因非屬前開調解成立之內容,所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