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7號

抗告人 蔡秀蓮

陳伯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致仁 間因114年度事聲字第7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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