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交上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正義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09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284條之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蘇正義所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依法不得上訴三審,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該部分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至被告本案另犯之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犯行部分,依法送第三審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廖紋妤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