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60,530元整暨自101年0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4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01年10月21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549,470元整暨自97年07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7年08月03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
2.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吳金龍於92年10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710,00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413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0530元吳金龍暨自101年0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45002新臺幣549470元吳金龍暨自97年07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5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0530元吳金龍及自10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549470元吳金龍及自97年08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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