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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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68號聲請人 王政勳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文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20943-8│1│850│├──┼────────────┼───────┼──┼──┤│0002│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32945-6│1│93│├──┼────────────┼───────┼──┼──┤│0003│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48325-5│1│94│├──┼────────────┼───────┼──┼──┤│0004│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64842-8│1│103│└──┴────────────┴───────┴──┴──┘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