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40號原告 林春長 訴訟代理人 陳烱根 被告 郝玉英 被告 謝世平 兼上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