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告 黃秀梅 被告 劉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3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陽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黃秀梅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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