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漢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86號),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附表編號一「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記載「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206號」,應更正為「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206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本案原裁定原本暨正本附表編號一「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記載「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206號」等語,應係「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2206號」等語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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