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87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計付參佰元,第三個月計付肆佰伍拾元,第四個月計付陸佰元,第五個月計付柒佰伍拾元,第六個月計付玖佰元,最高以六個月為限(總計六個月違約金參仟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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