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297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乙○○
下1、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柒仟元,及其中肆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一個月內,每月按叁佰元整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