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870號債權人滿福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黃麗珍 即順來汽車材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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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