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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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鴻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69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所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及附表二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鴻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6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3610公克、驗餘淨重:0.3605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0460公克、驗餘淨重:0.0458公克)、吸食器具1組、殘渣袋2個(聲請書誤載為4個),經送鑑定之結果,分別檢出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漏載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13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698號、撤緩毒偵緝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查上開案件扣案之附表一、二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附表一、二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查,足徵均屬違禁物無誤,依上開規定,扣案之附表一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附表二所示物品,均應宣告沒收銷燬。至附表一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送鑑定時,經鑑定機關取用鑑定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驗前毛重驗前淨重驗餘淨重毒品鑑定報告保管機關及字號1白色粉末1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0.5740公克0.3610公克0.3605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5號卷第48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煙保字第0475號2白色透明結晶1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0.1910公克0.0460公克0.0458公克同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1596號【附表二】編號扣案物數量鑑驗結果毒品鑑定報告保管機關及字號1內含白色粉末之殘渣袋1袋(小)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8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5號卷第48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紅保字第3074號2內含白色透明結晶之殘渣袋1袋(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同上3吸食器具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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