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3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佳昌
 被   告  劉春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3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106年2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
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張國柏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下同)106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
「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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