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秀津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1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含繕本乙份)及陳報被告林秀津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