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原告 林碧琴 (即 黃正甲 之繼承人)
黃婷筠 (即黃正甲之繼承人)
黃梓筠 (即黃正甲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明 家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44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9萬4,5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萬9,5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7萬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