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81號原告 石千鈺 (原名 石光皙石文虔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萬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即依原告民國112年11月9日民事起訴狀記載「以損害賠償60萬元為賠償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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