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01號原告 陳玉端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被告 楊素秋
簡秀芫 簡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1內關於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4」之記載,應更正為「10000分之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判決內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觀判決之附表編號1內容所載即明,是本院爰依聲請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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