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 談慶亮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原告聲請本院將起訴狀繕本對其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甲○○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呂太郎~B法官林美玲~B法官廖健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