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林婉然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李沛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陸仟零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千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魏俊明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