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4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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