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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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92號聲請人 陳玉芝 相對人科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澤豪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5年10月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1930F71號)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編號30陳玉芝)新臺幣12萬6289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民國105年10月3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5年10月3日第1930F71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資方同意依陳玉芝請求之金額新台幣(下同)12萬6289元給付。惟相對人不履行其承諾清償積欠工資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另聲請人再請求資方給付9月之工資與中秋獎金共計8萬0100元;以上合計20萬6389元。並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20萬6389元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105年10月3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12萬6289元部分,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聲請人另聲請相對人給付9月之工資與中秋獎金共計8萬0100元云云。然查勞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係規定當事人得聲請依調解成立之內容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而本件兩造所成立之調解內容,並無相對人須給付聲請人9月之工資與中秋獎金共計8萬0100元之約定,故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其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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