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97年度易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033號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且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具保人仍未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本院電話記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97年4月29日竹縣東警偵字第097600190
0號拘提報告函覆、被告暨具保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收容人在監在押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