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台灣索迪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固於民國95年7月17日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訟,然於起訴狀內所列被告法定代理人 居亞克 (HervedeCuniac)已於起訴前92年4月23日死亡,有卷附駐法國代表處97年4月2日法服字第831號函乙份可稽,故被告就本件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爰依 首揭條文,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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