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5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斌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1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永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GALSPANIC」、「三國誌」、「雪人兄弟」、「STRIKERS1945」、「忍者棒球」、「魔術方塊」、「雷電」、「格鬥天王」各壹台(含IC板計捌片)及現金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列『擺放「GALSPANIC」、「三國誌」、「雪人兄弟」、「STRIKER1945」』應更正為『擺放「GALSPANIC」、「三國誌」、「雪人兄弟」、「STRIKERS1945」』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