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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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坤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2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坤源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更正為「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第9至10行「自稱係香港馬會主管之男子……」更正為「自稱係香港馬會主管之成年男子……」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