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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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74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雄市山城花語美好生活促進會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雄市山城花語美好生活促進會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無第三人 夏久建 為債務人高雄市山城花語美好生活促進會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高雄市山城花語美好生活促進會之法定代理人為夏久建之相關釋明文件,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就債務人訴訟能力法定要件為審查,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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