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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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75號債權人尚展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雨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凱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蘇凱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