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4號原告 游瑞宏
游明智
游禎永
游尊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屋號游合成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其就被告屋號游合成(法定代理人 游禎達 )有派下權存在。請陳報:①員埔段661地號土地(重測前:
大埔段30地號土地)之市值約多少?②原告於前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各為何?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重測前舊謄本或分割前手抄本登記謄本(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該土地使用現況為何?(附地籍圖謄本及照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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