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5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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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55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中,債權人未表明債務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法定代理人姓名有變更之情形時,請更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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