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78號聲請人甲○○上受罰人因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334條亦準用之。
二、查受罰人即聲請人甲○○就任九俐切削刀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曾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限,經本院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限至96年7月24日止,受罰人原應於上開清算期限前完結清算,然受罰人遲於96年7月31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展期完結清算,足認本件受罰人確未於前接揭法定6個月之期間內完結清算,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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