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林中祺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被告 吳祐宸
周芸甄 上列被告吳祐宸、周芸甄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94號),經原告林中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同案被告 何恭宇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梁世樺
法官鄧煜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