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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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90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曹坤茂 (兼 曹蔡棗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唐于智 律師
郭珮蓁 律師 施瑋婷 律師 陳瓊苓 律師 張日昌 律師反訴被告即先位原告 周元琪 反訴被告即備位原告 邱名福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趙子澄 律師 江明軒 律師 楊榮宗 律師 鄭聖容 律師 林志強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民國111年2月7日收案」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1年12月7日收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