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19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4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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