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14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