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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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萬元,
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
應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